拍品图录

拍卖规则

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并参照国际同类行业通行惯例

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及

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但本公司除外;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

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

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

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

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六)“拍卖品”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委托本公司进行

拍卖的物品,尤其指本公司图录内编有编号并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和开始拍卖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实

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

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臧去按

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

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

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

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

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

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

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

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

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拍卖

品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和卖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

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

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

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

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

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品

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於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

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

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制作各种影像制品、宣

传品等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提供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

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

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

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物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物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物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

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物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

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的,则

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的物品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

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

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物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

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制作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

物品作出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本公司聘用及/或不是本公司聘用的专家意见;

(三)拍卖物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

收费标准;拍卖物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物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

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物品是否适合由

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

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物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

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物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物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自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

物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物品的,则本公司与

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

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物品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

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

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肉,委托人仍未取回

拍卖物品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

拍卖物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物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物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

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物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

回其拍卖物品。但撤回拍卖物品时,若该拍卖物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

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於该拍卖物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

付相当於该拍卖物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委

托人撤回拍卖物品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物品。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物物品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

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

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品的,本公司

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物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

卖物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物品将自动受保於本公司投保的保险,

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

留价的,以拍卖物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

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於向保险公司投保以

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物品价值的

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物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於该

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

险费:

(一)拍卖物品未成交的,支付相当於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物品

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物品成交的,支付相当於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物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

拍卖物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物品拍卖未成交,则

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物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为其拍卖物品投保,则风险由委托

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

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物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

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物品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

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物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

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图

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

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物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肉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物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

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

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

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物品的竞买价低於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

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

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

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

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

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

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

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

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

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

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

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

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

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物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委托人自

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仍未取回拍卖物品,本公司有权以

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物品,处置

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

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

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各

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

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或向买受人

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

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物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

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物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物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取回该拍卖物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

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

托人领取该拍卖物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物品

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物品的,委

托人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

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

托人仍未取回拍卖物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

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物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

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物品而在该期限后所

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

拍卖物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

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物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於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

公司均将制作拍卖物品图录,对拍卖物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

简要陈述。拍卖物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

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於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

拍卖物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物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

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物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

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

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物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

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物品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

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数据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

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物品的真伪及/或质量,对拍卖物品不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物

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物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

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

物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物品的真伪及/或质量,而不应依赖本公

司拍卖物品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

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和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竞买号牌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

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通知本

公司并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

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

登记人本人所骂,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

记人本人已经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

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

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物品

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

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物品购买价款的定

金。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严重违反本规则的约定和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

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

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

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

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

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於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

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

纳竞买保证金。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於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於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

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应亲

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入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物

品出价且最终拍卖物品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

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物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

议时,将拍卖物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於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

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

额、拍卖物品编号、拍卖物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

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

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品的买受人,也即表明竞买人与

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於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物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

相当於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

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

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

领取拍卖物品。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

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於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

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

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物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物品的风险於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

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物品;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物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物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

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物品。若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

限内领取拍卖物品,则逾期后对该拍卖物品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

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承担全部责任。即使

该拍卖物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物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物品,仅视为

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

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

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

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於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

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

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物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物品,本公司将在拍卖物品图录或拍卖会现

场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物品,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

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

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物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

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物品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起七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

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

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

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

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

除外;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等;

(五)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物品,以及

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

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

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

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在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

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

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物品的交易,并保留

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

方式出售该拍卖物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

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

拍卖物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物品所得的

价款低於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物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物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物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

取拍卖物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

担);

(二)对该拍卖物品行使留置权。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六十日内仍未

领取拍卖物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

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物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

失、费用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物品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

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

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同载明的拍卖物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

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

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

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

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

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

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则传真、电子

邮件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

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

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

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

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

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

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於可检索系

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

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

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

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

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

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

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

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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